关于调课、停课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特制订本规定。
一、每学期编排的教师授课任务单、课程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动,应由任课教师填写《任课教师调课审批表》,并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调整。
二、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授课任务单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实施各项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或增加授课课时及进度。
三、教师在任课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办理必要调课、停课手续并经批准后,允许临时调课、停课。
1.因突发事件不能上课。
2.因公出差或者外出学习。
3.因病临时不能授课。
四、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当提前办理调课、停课审批手续,并填写《任课教师调课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课。
五、教师在办理调课、停课审批手续时,必须同时落实还课时间、地点,并按时完成还课任务,否则,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教师调课、停课经批准后,由教务处填写《系(部)调课通知单》、《学生班级调课通知单》、《任课教师调课通知单》并下发系(部)、学生班级、任课教师执行。
七、教师无特殊原因不得调课、停课,凡擅自调课、停课的,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如果中途因故需调换任课教师,应由系(部)主任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调换。否则,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如临时停电等)无法上课而需调课、停课,由任课教师及时提出,系(部)及时调整解决。因天气情况,体育课不能在操场进行时,经基础课部主任同意可上室内课。
十、各系(部)教学干事要将上课临时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加强教学监控和动态管理。
十一、全院性活动,均按各项活动规定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非占用不可时,应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计划,经教务处研究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