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档案查阅制度
一、教学档案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查阅者要严守机密,保证档案安全。
二、本制度所指教学档案是指教务处所保存的教学档案。查阅学院档案室保存的教学档案时,按学院档案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工作需要,本校教师可以查阅与本人有关的公开的教学档案;教学管理人员可以查阅与本部门有关的教学档案。查阅者需准确详细书写申请书,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
四、查阅较重要的尚未公开的教学档案或确因工作需要查阅超出以上范围的教学档案时,申请书除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同意签字外,还必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签字,方可查阅。
五、本校教师查阅与本人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教学档案时,本人需准确详细书写申请书说明查阅内容,在经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签字后,委托第三方查阅本人申请查阅的教学档案,由委托人查阅后告知本人,本人不能亲自查阅与本人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教学档案。
六、教务处所保存的教学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和申请书,视查阅内容,经教务处处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
七、查阅者不得进入教学档案存放地,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申请书中说明的查阅内容取档;查阅者只能查阅自己所需内容,不得随意翻阅其他部分的档案内容,查阅后当即归还,并经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八、查阅者严禁涂改、抽页、折拆、划线、圈注所查阅的教学档案。不得私自摘抄、拍摄、复印案卷。确需摘抄、拍摄、复印时,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所摘抄、拍摄、复印的内容,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